中安在线:省高院公布“双打”行动十大案例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07日 14:28 来源:中安在线
中安在线2011年6月29日电
一、王日周销售伪劣产品案2006年间,被告人王日周与陈永(已判刑)在广东省广州市结识。自2006年11月至2009年7月,王日周通过全球邮政特快专递(EMS)等方式,将假冒“中华”、“苏烟”、“万宝路”、“555”、“玉溪”等品牌香烟用纸箱包装后,以“茶叶”、“衣服”等名称,从广东省广州市、云浮市、中山市、阳江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等地邮寄至宿州市,陈永接收后进行销售。陈永向王日周提供账户累计汇货款562220元。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日周为非法牟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数额达56万余元,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王日周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日周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
二、张喜侵犯著作权案
2010年11月,被告人张喜未经网络游戏《征途》的著作权人许可,租赁服务器架设游戏服务器端,用于在互联网上发布《征途新传》网络游戏、提供客户端下载等服务,并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制作《征途新传》网页,作为游戏玩家对该私服网游的充值通道,私自经营名为《征途新传》的网络游戏。至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喜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私自架设服务器端,提供客户端下载,利用信息网络非法运营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网络游戏,并通过卖游戏装备牟利,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6万余元,其行为已经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张喜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张喜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并判决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犯罪工具。
三、万前程生产、销售假药案
2010年12月底,被告人万前程在亳州市中药材交易中心销售给李房章假中药“红花”120公斤(由提取有效成分后的红花废渣经晾晒、染色制成)。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万前程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人万前程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万前程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并判决追缴其违法所得。
四、霍小勇非法经营案
自2010年8月至2011年1月,被告人霍小勇在没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12次从广东省深圳市购进利群、玉溪、芙蓉王、中华等品牌的假冒伪劣卷烟共计727条(货值118672元),并将其中567.8条销售给泾县城区及榔桥、茂林、云岭等乡镇个体卷烟经营户,获利29320元。
泾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霍小勇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假冒伪劣卷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霍小勇认罪态度较好,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据此,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并追缴其非法所得人民币29320元。
五、黄保华、董家珍非法经营案
被告人黄保华非法购入假冒伪劣卷烟,存放在其租房处,并伙同被告人董家珍将所购假烟送往合肥市工地和商店销售。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保华、董家珍违反国家烟草专卖许可制度,未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非法购买假冒伪劣香烟欲行销售,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黄保华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董家珍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并判决将扣押的假冒卷烟予以没收并销毁。
六、黄介印等四人销售伪劣产品上诉案
自2008年1月至2009年12月,被告人黄介印、杨保飞、胡兴为、张学勤等人通过长途客车夹带、雇佣小箱式货车运输等方式从广东省汕头市购买假冒伪劣卷烟运至蚌埠地区销售牟利,并通过银行汇款接收销售假冒伪劣卷烟款累计人民币54.29万元。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介印、杨保飞、胡兴为、张学勤明知是假冒伪劣卷烟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累计达人民币54.29万元,销售未遂金额人民币49.9363万元,四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据此,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黄介印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被告人杨保飞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判处被告人胡兴为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张学勤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郭兆树等四人销售伪劣产品上诉案
自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兆树、王启侠、周波明知是假冒伪劣产品而予以销售,销售数额累计达808900元,销售未遂数额1474731.75元;被告人卢文卓明知他人实施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而为其提供运输等便利条件,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兆树、王启侠、周波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卢文卓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四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郭兆树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判处被告人王启侠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周波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被告人卢文卓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八、温国喜等三人销售伪劣产品上诉案
2007年9月至2010年4月间,被告人温国喜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金额累计50余万元,其中,经被告人余永海联系销售假冒伪劣卷烟累计21万余元。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三被告人判处刑罚,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温国喜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销售金额50余万元,销售未遂金额25万余元,被告人余永海、王刚参与销售假冒伪劣卷烟,三人的行为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共同犯罪中,温国喜、余永海是主犯,王刚是从犯。据此,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温国喜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余永海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王刚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九、汪成侵犯著作权案
自2008年6月以来,被告人汪成以营利为目的,下载刻制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一点智慧”软件(即“新点”软件),通过网络购买非法解密该软件的加密锁,对外销售软件。同时,在网络上开设安徽磐石软件有限公司,冒充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在安徽代理销售商,进行虚假宣传销售,提供“升级”服务。截止案发,累计销售金额共计122000元。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并销售“一点智慧”软件,非法经营数额达122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汪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已追缴赃款人民币90000元发还被害人,可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汪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十、张占、张光亮、张中强等38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生产、销售假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抽逃出资、非法侵入住宅、故意伤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08年11月以来,被告人张占隐于幕后策划并指挥被告人张光亮等人从事假药贩卖行为,先后从河南省郑州市、安徽省太和县、广东省揭阳市、佛山市等处大量购进各类假药,并利用手机群发短信、互联网等方式对外发布假药价格信息,形成以张占、张光亮、张中强为核心在全国12个省、市的假药销售网络。其中,被告人张占、张光亮、张中强明知是以假充真的药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为人民币676530元,尚未销售的假药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08204元;被告人张占同时还犯有伪造公司、企业印章、抽逃出资、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张光亮、张中强同时还犯有故意伤害罪。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占、张光亮、张中强在药品销售过程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药品冒充合格药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销售金额达676530元,未销售假药货值金额达208204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张占同时犯有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抽逃出资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对其应数罪并罚;上诉人张光亮、张中强同时犯有故意伤害罪,对其应数罪并罚;对其余各被告人亦应根据其犯罪事实分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罪定罪处罚。
据此,判处被告人张占有期徒刑十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零五万元;被告人张光亮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张中强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对其余各被告人分别判处6个月至9年不等有期徒刑且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占、张光亮、张中强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案经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