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

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区知识产权保护与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为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打击侵权犯罪,维护市场秩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1010月至20113月,在全区集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重点

 

通过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严肃查处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违法违规企业,遏制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净化市场环境。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民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传承和发展蒙古民族传统文化知识以及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意识,形成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尊重蒙古民族传统知识与文化的社会氛围,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作用,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和执法力度,推动我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

 

开展专项行动要坚持整体推进、突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打防结合、务求实效。一是以打击各种非法印制品、盗版光盘、盗版软件、网上侵权盗版和推进软件正版化为重点,组织开展图书、音像制品、软件市场知识产权保护集中整治行动。二是以打击假冒商标、包装装潢和地理标志为重点,组织开展商标权保护集中整治行动。三是以打击假冒专利和侵犯他人专利为重点,组织开展专利维权集中行动。四是以大宗进出口商品管理、商品集散地和各种重要展会为重点,组织开展打击侵权行为集中整治行动。五是以食品、药品、种子、农资、汽车配件、手机等商品为重点,组织开展强化质量安全监管、打击违法侵权集中整治行动。六是以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为重点,组织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集中行动。

 

二、工作任务和分工

 

(一)加大生产源头治理力度。

 

新闻出版(版权)、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耍密切配合,加强对印刷复制各类出版物、印刷品、光盘、计算机软件及包装装潢、商标标识标签企业的监管,严厉查处非法印刷复制和非法加印、出售标识标签等印刷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取缔无证照经营地下印刷复制窝点。经济和信息化、新闻出版(版权)、商务部门要加大对新出厂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监督力度。质监、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产品质量监管,严格审查生产企业资质,坚决取缔无证生产,依法查处以假充真、冒用地理标志名称和专用标志的行为,依法查处伪造或冒用厂名、厂址、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行为。农牧业部门要强化从种子生产源头治理侵权假冒行为,在粮食主产区,针对玉米、水稻等重点品种,加强品种真实性鉴定,重点打击无证和“套牌”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的行为。依法查处滥用、冒用、伪造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产品名称、专用标志的行为。

 

(二)加强市场监督管理。

 

工商部门要加大市场巡查力度,严厉打击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行为;严厉查处侵犯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制止恶意商标抢注行为;加强市场监管,明确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及经营管理者责任,加强监督和检查。新闻出版(版权)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开展版权执法专项行动,加强对图书、软件、音像制品的市场巡查,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知识产权部门要加大对专利领域反复侵权、群体侵权、恶意侵权及假冒专利行为的打击力度。商务部门要加强商贸流通企业的管理和规范,要求企业加强配送商品管理,防止侵权商品进入流通领域。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价格监管,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严肃查处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药品、扰乱药品生产经营秩序行为的打击力度。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为专项行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积极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开展市场检查工作。

 

(三)强化进出口环节和互联网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

 

海关要根据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构成和区域分布,在重点口岸依法加大对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查处力度。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大对假冒伪劣进出口商品的查处力度。商务、知识产权部门要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查实的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企业的处罚力度,严格执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做好重要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工商、新闻出版(版权)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互联网侵权盗版,重点打击影视剧作品侵权盗版行为。加强网络购物、电话购物和电视购物活动监管,重点打击利用互联网、通信网络和电视网络销售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欺诈行为。广电部门要加强对视听节目服务网站播放正版节目的监督工作。

 

(四)加大刑事司法打击力度。

 

公安机关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及相关商业贿赂犯罪活动要及时立案侦查。重点查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要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防止有案不送、以罚代刑,坚决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知识产权、工商、新闻出版(版权)、商务、税务、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农牧业、林业等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符合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现场查获、行为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的,要立即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公安机关要对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线索及时审查,对涉嫌犯罪的抓紧依法立案侦查。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律师依法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的辩护代理工作。有关部门要主动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立案监督职责;支持配合法院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的审理工作。

 

(五)在政府机关全面使用正版软件。

 

各级政府机关要对使用计算机软件情况开展自查自纠,新闻出版(版权)、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重点检查,进一步加大软件正版化(包括蒙古文软件)工作力度。对需要采购的正版软件,财政部门给予必要资金保障。

 

(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

 

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我区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和成效,及时报道专项行动的进展和成果。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侵权问题,曝光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开展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保护、传承和发展蒙古民族传统知识、文化的意识。全面宣传我区知识产权事业取得的显著成绩,报道尊重知识产权、重视创新、自觉守法的典型,营造保护知识产权、自觉抵制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良好社会氛围。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大力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加强舆情分析研判,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动向,针对社会关注的知识产权热点问题,主动组织新闻发布、访谈报道,及时解疑释惑,回应社会关切,增强舆论引导的针对性、实效性。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为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保证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专项行动,督促检查工作进展,督办重大案件。自治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商务厅,承担日常工作。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也要成立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抓好组织实施,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的监督考核体系。要增强大局意识,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各级商务部门、知识产权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建立完善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机制及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机制。

 

(二)加强工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将本次专项行动与各部门日常开展的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相衔接,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自治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执法协作特别是重大案件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三)加强督导检查,狠抓工作落实。

 

各盟市、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专项行动的各项任务,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的严肃性和有效性。有关部门要组织联合检查组,适时对各地专项行动进行督导检查。各盟市要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阶段性效果以及案件查处情况于每月30日前上报自治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各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信息统计和进展情况通报,及时向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信息。同时抓好信息交流,指导各地开展工作。

 

(四)畅通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现有举报投诉机制的作用,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要积极参与专项行动,通过“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电话接受公众和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有关部门要认真接收、快速处理。发挥“12312”商务举报投诉电话、“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90”侵权盗版举报电话和“12365”产品质量投诉举报电话等其他相关举报电话作用,提供快速、便捷的举报、投诉、申诉和咨询渠道,及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线索。

 

四、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10)。各盟市、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按照本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专项行动。各盟市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实施方案要在1120日前报自治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011月一20112)。各盟市、各有关部门按照专项行动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专项行动。自治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盟市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13)。各盟市、各有关部门对专项行动进行总结,于2011320日前上报自治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有关情况汇总上报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办: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承办:中国网络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