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花言巧语三大陷阱 理财产品收益没那么美

2011年07月05日 19:41 来源:华夏时报

  “钱”往何处去成为投资者最为关注的命题,楼市在严厉的政策调控下暂时偃旗息鼓,股票、基金市场变幻莫测,银行理财产品吸引了投资者的眼球,十几分钟内售罄的银行理财产品层出,恰恰证明了这一点。适逢3·15,记者梳理了购买理财产品时最常见的三大陷阱,并采访了相关专家,为投资者支上几招。

  陷阱1

  狐假虎威

  预期收益“代替”实际收益

  ●风险指数:★★★★★

  ●现象:

  随着利率的不断攀升,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也水涨船高。记者走访了几家银行发现,很多银行都竞相推出收益率“诱人”的理财产品,某商业银行一年期的人民币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达到15%左右,某城商行的一年期人民币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近22%。但预期收益并不等于到期收益,去年某国有银行的一款人民币信托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为15%,而到期收益率仅为1.53%,两者相差13.47%;某商业银行的一款证券投资产品,预期收益率为35%,而到期收益率为-5.81%,两者相差40.81%。

  并不是所有的理财产品都能达到其承诺的收益率,普益财富数据统计显示,2010年到期的个人银行理财产品9228款,其中,人民币理财产品8013款,平均到期年收益率约为2.83%,到期收益率跑赢CPI 5.1%的产品只有131款,而这些产品均为挂钩股票或黄金的结构性产品以及信贷类产品。值得注意的是,有近百款个人理财产品到期并未达到最高预期收益率,其中,结构性产品最多,占71.88%。

  ●专家支招

  普益财富银行理财研究员邱凯:

  去年,到期高收益产品的主力军为结构性产品,在对未实现最高预期收益率的产品进行分析时,结构性产品同样占比最大。

  投资者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前一定要弄清产品的风险类型。所谓风险类型,指银行理财产品属于保证收益型、保本浮动收益型还是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保证收益型产品风险相对较小,而且一般都能实现其承诺的收益率。而保本浮动收益型和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风险较高,它除了不保证投资者一定能获得预期收益率外,购买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的投资者的本金甚至有可能发生损失。因此,在选择此类型产品时要慎之又慎。

  鉴于此,投资者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一定要弄清银行承诺的收益率是否能够实现。虽然保证收益型产品预期收益率相对较低,但是一句谚语说得好:双鸟在林不如一鸟在手。投资者不如选择能实实在在使自己获得收益的投资品。

  数字100市场研究公司总裁张彬:

  每件事都具有两面性,理财产品也不例外,在购买理财产品前,除了了解收益方面,对于产品的风险性和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也要做一个全面的了解,至少要确定此款产品是否保本,如果不保本,要弄清是何种类型的理财产品,如果是结构性的理财产品,要知晓挂钩标的及产品运行的规则,比如一些区间型挂钩黄金的理财产品,即黄金价格落在某个设定的区间内,产品才会获得正受益。

  陷阱2

  指鹿为马

  保险产品“变身”理财产品

  ●风险指数:★★★★

  ●现象:

  刚退休的李女士到银行取出已到期的20万元定存,银行理财柜台的经理向她推荐了一款三年期“理财产品”,并称产品的收益达到7%-8%、风险低并有分红,比定存划算得多。理财经理还告诉李女士,这款产品是定时、定量发售的,仅售3天卖完了就没有了。李女士觉得比较划算当下就用20万元购买了此产品。

  半年后,李女士的女儿由于出国急需用钱,想起这20万的“理财产品”,于是来到银行希望将钱尽快退回,哪怕损失一些本金和收益也无所谓。令李女士没有想到的是,她被告知自己当时购买的是保险产品,如果当年退保,只能拿到30%-40%左右的本金。李女士非常气愤,她认为,当时购买时,理财经理没有跟她讲清楚理财产品和保险产品之间的区别,让她误以为这款保险产品就是理财产品的一种。

  ●专家支招

  银率网理财产品分析师:

  投资者要仔细查看产品认购书:如果是银行的理财产品,一般认购产品的名称为×××银行第×期人民币(外币)理财产品,还会有理财产品的编号。如果是银保产品会在认购书中有保险公司的名称、保险产品的名称。

  保险类理财产品与定存、理财产品有本质区别,它主要着重的是保障性,而非收益性,这一点也可以解释为何保险产品在退保时,本金受损较大。

  如果购买理财产品,提前退出,顶多损失少部分本金,一般按照投资者违约赎回时市场价格计算出违约赎回价格,然后用违约赎回价格乘以购买份数,即为违约赎回金额,对于保本类产品,风险等级很低,违约赎回金额至少在90%以上。保险产品,是用保单现金价值来计算退保金额的,现金价值逐年累积,越往后越高,首年内退保,现金损失则非常多。银保产品有10天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内可带签署的产品认购书、本人身份证件去银行办理退保。

  陷阱3

  渔翁得利

  客户担风险 超额收益归银行

  ●风险指数:★★★

  ●现象:

  艾女士电话联系到记者,表示自己投资15万元,购买了某城商行一款非保本浮动收益结构性理财产品,挂钩国债、央票、短期票据等,自己仔细阅读说明书后发现,其中明确规定,到期年化收益率最高为3.55%,在扣除销售管理费率0.2%及相关交易费用后,客户可以获得的最高年化收益率为3.25%。理财产品收益率超过3.55%的部分,将作为银行投资管理费用,并于到期日从理财收益中一并提取。对于这个条款,艾女士很难接受,她认为,浮动收益的产品无论产生多少负收益都要由她自己来承担,若产生超额收益却要归银行所有,这样的条款相当不合理。

  记者调查发现,很多银行都发行过类似产品,其特点包括,多为非保本浮动收益类型产品,注明最高收益,在产品说明上明确标出“超额收益部分归银行所有”,但并没有对产生负收益的情况作出说明。

  普益财富数据统计显示,2010年到期的个人银行理财产品9228款,其中,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5793款,占比超过60%,因此,在购买此类产品时应格外注意。

  ●专家支招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

  银行利用这种“霸王条款”不但赚取了手续费,同时,赚取了超额利润,对于这种“没收”投资者超额收益的理财产品,投资者尽量不要购买。另一方面,在购买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之前,投资者也应该仔细阅读相应的产品说明,判断是否有这样的霸王条款。

主办: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承办:中国网络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