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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渑池县“十二条”戒律确保药品经营质量安全

2012-03-25 12:39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强化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管力度,确保经营企业在药品购销、验收养护,过期失效药品处理,药品分类管理,药师在岗,药品广告发布等方面严格落实GSP各项制度,河南省渑池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面向辖区药品经营企业公开发布药品经营“十二条”,并在当地电视、报刊等媒体进行了全面告示。

  “十二条”即:1、不从非法渠道购药。2、不从资质证明不符合规定的人员手中购药。3、不销售假冒伪劣药品。4、不采用违法手段销售药品。5、不销售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药品。6、不违规销售处方药。7、不为违法者提供票据或储存药品。8、不降低GSP认证时已达到的标准。9、不出租或变相出租柜台。10、不为药品或非药品作虚假宣传。11、不搞任何方式的虚假让利。12、不误导和欺骗消费者。

  渑池县局同时要求各药品经营单位将“十二条”悬挂于门店醒目位置,接受广大群众监督,一经发现以上违规行为,除实行严厉处罚措施外,还将列入重点监管“黑名单”。